日前,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对村党支部书记周邦柱挪用26万资金一案作出判决,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周邦柱有期徒刑三年。 孟津县平乐镇的周邦柱在担任象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,未经该村委会研究,通过该村副主任兼会计的赵振波,于1997年3月28日、6月10日将该村的集体资金26万元借给李国卿,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票汇往甘肃天水工商支行和农行北道办。其中20万元李国卿打有借条,使用期3个月,月息2分,另6万元李国卿打借条用于选厂投资。款借出3个月后,周邦柱通过电话或到李国卿在洛阳的住处找其催要未果。现借款人李国卿下落不明,该款至今未能追回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周邦柱利用职务上便利,挪用本村资金归他人搞营利活动,数额巨大,至今还未能追回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,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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